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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邱錦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明德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江宗坤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1年9月30日

130,000元

UI0000000

002
明德素食園股
份有限公司
/江宗坤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1年9月30日

130,000元

U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