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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捷印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代  理  人  陳依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1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泰可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3月25日
413,157元
H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