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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代  理  人  鄭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2年6月25日(週日),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美商同棪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1年9月25日
74,1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