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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鄭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鑄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14日
未記載
102,900元
CG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