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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雙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香 
代  理  人  葉露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盧先航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9月26日
20,000元
B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