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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王秋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0年6月15日
35,00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