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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5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代  理  人  張虹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2月6日
2,000,000元
P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