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5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戴雅秀 
代  理  人  溫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2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500
003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387
004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63
005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