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5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001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10-1~110-400
1000
400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