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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5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蔡久美 
代  理  人  蔡世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26770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6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