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國際先進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雅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禎逸,
嗣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吳為傑,經其於民國113年2月2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3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