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丁寬作
代 理 人 葉淑欣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12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公示催告。
二、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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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ND-000006~84-ND-0000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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