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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㲄 
代  理  人  王偉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1年7月11日
41,972元
C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