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王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3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店頭市場基金
0000000000
1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