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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林素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