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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興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2年10月10日,因適逢國慶日假期而順延於同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
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西門分行
112年2月28日
38,060元
E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