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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謝欣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8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坤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2年5月31日
36,750元
AR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