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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鼎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煌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鼎穎股份有限公司/許煌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11年8月31日
38,126
Z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