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9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柏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興駿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1年9月30日
307,440元
AK0000000
2
興駿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1年10月20日
15,372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