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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鉑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材 
代  理  人  韓巧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4月20日
191,752元
HU0000000
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1日
6,000元
HU0000000
0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4日
6,000元
H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