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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徐憲忠即忠意企業社

代  理  人  李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8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聚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民國
111年9月26日
新臺幣
32萬6,58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