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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綠野香坡H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銘忠 
代  理  人  蔡旻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5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奧宇國際開發設計有限公司/黃議輝
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1月10日
新臺幣3萬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