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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張聖平(即張全鋒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源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源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3
源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4
源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