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林弈函 


代  理  人  林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志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9
1
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