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林水金
林平和
林賢平
林鈺恆
共 同
林依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
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
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