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洪坤源即大大鐵工廠



代  理  人  洪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飛雁有限公司/余聲均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1年4月30日
3萬307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