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張啓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2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