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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灣攸尼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珍 
訴訟代理人  邱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1年8月31日
656,981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