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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傑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1年6月20日
144,096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