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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李謦伃(即吳美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邱琇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7-D0-00-000000-0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