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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聯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珮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電企業有限公司/田珮萱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1年12月29日
55,650元
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