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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7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張綺舫 
代  理  人  邱建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旭元視聽工程有限公司/蔣錦淑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110年1月29日
62,0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