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除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2年6月26日行言詞辯論,
開庭通知業於11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由聲請人之
受僱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二月期間,依據
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