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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勇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勳 
代  理  人  蘇東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於民國112年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海菱有限公司/張正龍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1年12月15日
21,840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