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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湯德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美群
代  理  人  郭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湯德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湯美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1年1月31日
8295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