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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9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鍾榮昌

代  理  人  楊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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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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