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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9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羅俊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佳承石業有限公司
謝聰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2年2月10日
10萬815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