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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養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魏振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魏永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與聲請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魏永志於民國86年5月26日收養聲請人丁○○。現養父已於86年12月3日死亡。為此,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魏永志除戶戶籍謄本為憑,又聲請人之本生家之配偶乙○○、母甲○○、兄弟姊妹丙○○、戊○○均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同意書在卷,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