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養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娟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
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10月15日歿)與
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乙○○之養女,因養父已死亡,
爰依法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
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
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但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3項、第1083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有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
堪信為真實。又
本件聲請復查無顯失公平之情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之裁定,須待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