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事聲字第51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113年度事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費用。
本件經核係屬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