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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事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6號
異  議  人  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誼  
代  理  人  林亞薇律師
            魏正棻律師
相  對  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3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就系爭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經臺中地院依兩造合意管轄約定,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目前繫屬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中,本院應有管轄權,無再行移送至臺中地院之必要,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前聲請臺中地院對相對人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據此聲請臺中地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達觀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達觀公司)就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再依兩造間之合意管轄約定,以裁定將上開訴訟移送至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中,異議人並於系爭本案訴訟中追加相對人黃岦弘為被告等情,有民事假扣押聲請狀、系爭支付命令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卷宗屬實。是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目前既已繫屬於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中,則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4項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從而,原裁定以本院無管轄為由,逕將本件移送至臺中地院,於法即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