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仲翔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2仲聲愛字第025號仲
裁判斷書
正本、該仲裁判斷書正本送達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之證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爰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