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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仲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興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正萬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寶源
不動產
估價師事務所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8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
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
爰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