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 告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原 告 TIME VALUE LIMITED
共 同
宋重和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正華律師
曾益盛律師
朱克云律師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