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仲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仲訴字第6號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元(見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114年度抗字第197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