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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麗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
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正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