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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陳乙菲(原名陳以文)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