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宇
兼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珈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1萬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