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王貞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