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95號
即 原 告 王金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㈠確認上訴人以自己為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奐增值終身保險,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借款利率應為借款當時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三家行庫當月份第1個營業日牌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平均利率加碼1%為準;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7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其中第一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007號裁定核定為165萬元,故
本件上訴利益為1,656,771元(計算式:165萬元+6,771元=1,656,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